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免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5084493C
住址:开封市祥符区开杞公路太平岗段
电话:18338443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建安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5月7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至4月30日排放的水污染物,2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29日总磷超标4.8倍、氨氮超标0.19倍,30日总磷超标1.1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5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嗅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影响的评审结论;听证通知书送达;开封市大同饲料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执行标准;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4月28日-30日进水数据;开封市玮晖水务有限公司4月28日-30日出水数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022年6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2】7号;你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7月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合议意见:本次听证会当事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案件调查人员介绍了案件调查经过。根据当前案件现有证据,结合听证会双方发言及质证情况,经与听证员合议认为:1、本案仅对大同饲料公司院内化工厂偷排废水中溴离子进行检测,未对直接影响氨氮、总磷出口超标的因子进行检测,不排除该化工厂偷排废水中会有其他因子直接影响出口氨氮、总磷数据超标。2、通过分析现有证据和双方听证会发言,结合该事件各环节发生的时间节点,可知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调查认定之前,该企业已发现并开始组织调查进口污水颜色异常引发原因。总体而言,本次事件不排除因第三方偷排废水造成该企业出水水质超标,且该企业没有从此事件中受益,亦无违法故意;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企业所提供“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不属实的情况下,不建议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以上,提请市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决定。2022年7月19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采纳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提出的免于处罚的听证申请,做出结论性意见:停止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