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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28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8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28 号
尉氏县厚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78F3H3B
地址:尉氏县十八里镇二郎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根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家具制造(钢
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
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
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
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生产(排放)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2〕24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
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
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家具制造(钢铁、建材、有色金
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18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