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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5 环罚决字〔2022〕17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9-01字号: |
开封达瑞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9FAQUB3F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 18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烘干车间未生产,但车间内使用托盘敞口堆存部分粉状溴硝醇,托盘周边有粉尘逸散且部分窗户呈开启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产生的粉尘排放的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21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596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