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委托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开封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委托期限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被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