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2022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修订)》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9-01字号: |

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开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22年度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2021年印发的《开封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防控措施,充分利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普及违法风险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守法意识、落实防控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产生。

 

附件:2022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202291

 

 

 

 


附件:

2022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1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5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6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7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8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9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生产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0

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3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4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等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5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6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如实记录、提交报告。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7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8

造成污染事故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19

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0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五)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1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2

机动车、机动船舶机构违法检测排气污染物。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3

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4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5

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6

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7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8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29

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0

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1

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八)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九)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十)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十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二)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3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4

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5

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6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7

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8

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五)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39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0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使用栺类、栻类、栿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1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五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2

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的单位违反安全管理。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三)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四)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3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规定。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4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三)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5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6

未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7

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8

将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49

出具土壤污染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50

土壤开发建设、风险防控、修复等过程中违法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51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普法宣传深度不够,行政相对人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违法行为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结合法律进单位、进企业等活动对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