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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3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9-27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31 号
河南智慧空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FWUJY20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建业路与国兴路交叉口向西 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华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
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挤出生产线
正在生产视频;执法人员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2〕10 号)公告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
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60500.0,你公司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
视频、执法人员证件,证据材料:书证(照片),音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27 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