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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9-30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20 号 开封市腾达新型材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5610057253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019 县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士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河道淤泥(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8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 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 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及以上,裁量等 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处罚金额(X):37000,代入公式:37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5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7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贮存的河道淤泥(煤炭、煤 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 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30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