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22 环查(扣)字〔2022〕2 号
开封市梦宝莱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0XRLYX4
地址: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商业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广周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东车间一套梳理机正在运行,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
以上事实,有 开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的紧急通知》(汴环委办〔2022〕29 号);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停产的两台椰丝梳理机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开封市梦宝莱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