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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2-03字号: |

  

 

2023年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

 

 

 

 

 

 

 

 

 

 

 

 

 

 

20232






2023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 

第一部分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2023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单位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依法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及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及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统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县、区环境监察工作。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龙亭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核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污染物减排等,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落实国家及省、市级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九)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预算为汇总预算,纳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2个,包括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龙亭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 

 

 

 

 

 

 

 

 

第二部分

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收入总计19414.82万元,支出总计19414.82万元,与2022年10860.7万元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554.12万元。主要原因:2023年我市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繁重,财政总投入资金加大。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收入合计19414.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508.61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1906.21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支出合计19414.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96.41万元,占45.31%;项目支出10618.41万元,占54.69%。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7508.6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1906.21万元。与 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增加6647.91万元,主要原因:我市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繁重,财政总投入资金加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增加1906.21万元,主要原因:职能范围扩大,项目增多,项目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7508.6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1102)10万元,占0.06%;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1)251.17万元,占1.43%;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02)166万元,占0.9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80505)730.92万元,占4.17%;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94.68万元,占0.54%;事业单位医疗(2101102)219.65万元,占1.25%;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03)213.47万元,占1.22%;行政运行(2110101)6572.32万元,占37.5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110102)2493.00万元,占14.24%;生态环境保护宣传(2110104)支出50.00万元,占0.29%;其它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110199)148.00万元,占0.85%;大气(2110301)1900.67万元,占10.86%;水体(2110302)3857.73万元,占22.03%;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2110304)10.00万元,占0.06%;辐射(2110306)10.00万元,0.06%;土壤(2110307)102.8万元,占0.59%;生态保护(2110401)10.00万元,占0.06%;生态环境执法监察(2111102)110.00万元,占0.63%;减排专项支出(2111103)10.00万元,占0.06%;住房公积金(2210201)548.19万元,占3.13%。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为8796.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8631.71万元,占98.13%;公用经费支出164.7万元,占1.87%。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为98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减少49.3万元。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0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8.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与2022年相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22年减少14.5万元。主要原因: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

我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维修、定点单位购置车辆保险。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局“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相关经费管理。

(三)公务接待费19.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减少34.8万元。主要原因: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0条贯彻意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标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委)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906.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项目支出1906.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行政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690.45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支出4350.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350.76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3年,我部门已对102个项目设立了预算绩效目标,涉及资金10618.4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期末,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局机关含五分局现有11辆执法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4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2023年无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 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 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 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 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 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2023年度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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