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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3-23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33

 

河南金上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MLM48L

地址:尉氏县蔡庄镇大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8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处置过的一般工业废铁渣约6吨临时露天堆放到湾李村西南方向约1000米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手续; 露天堆放处置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照片;执法人员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2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 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2+12+12+12+12+12+12+12],处罚金额(X)121500,代入公式:1215000=100000+300000-100000)×[(2/5)2+

22+12+12+12+12+12+12+12/52×8]×50%。根据调查,你公司系因一般固体废物贮存仓库维修浇筑水泥地面,运输车辆不能进入,于是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废铁渣)约6吨,于2022823日临时堆放至湾李村西南方向约1000米处,在执法人员2022824日现场检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你公司于当日下午即对堆放的废渣进行全部清运,综合考量你公司近两年未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和积极改正等因素,以上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项“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经计算减轻20%的处罚后,最终裁量金额:9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97200(玖万柒仟贰佰)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23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