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18〕26号
开封市金达塑料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41RP224
法定代表人:任心芳
地址:开封市鼓楼工业园区一号路东段路南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10000吨废塑料片和分拣打包20000吨塑料片项目。总投资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2018年9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纠(2018)第091501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听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投资额1%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