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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5-25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2 号
胡克植
身份证号:410725199008065435
地址: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乔连山村东区 5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
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
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在用重型柴油车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
车辆说明书;通知或公告后,仍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3〕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
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现场
检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单位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污
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
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
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
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5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