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茂源纺织品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341134X4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二油厂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世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数据造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5月30日线下勘察及询问笔录;执法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3〕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经复核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最终处罚金额2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判定标准无适用项。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行为为非连续性不适合判定标准。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 罚 金 额 (X) : 61600 , 代 入 公 式 : 61600 = 20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 5x5 ) /(5x5)+(1x1+1x1+1x1+1x1)/(5x5x4)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000,最终裁量金额:200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