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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9-05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23环罚决字〔2023〕6号

尉氏县穆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FMBA86E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业路中博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明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热压工序正在作业,但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运行,电源指示灯未亮,风机未运行,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手续;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2+12+12+12+12+12+12+12],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1/5)2+(2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28550(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5日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