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关于拟批复开封市开建铝业有限公司技改及扩建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县环保局拟对开封市开建铝业有限公司技改及扩建项目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环保局开发股。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开封市杞县经四路开建铝业原厂房内(4752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
2023年5月21日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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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开建铝业有限公司技改及扩建项目 |
开封市杞县经四路开建铝业原厂房内 |
开封市开建铝业有限公司 |
河南泊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投资7200万元,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完成后铝型材年生产规模增加10000吨,铝合金门窗年生产规模增加2万m2。 |
一、废气治理措施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营运期各工序产生的废气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脱脂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外排,喷涂过程中产生的塑粉粉尘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转印废气随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由集气罩收集,依托固化废气其中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排气筒外排,碱煮、氮化过程产生的碱雾和氨气经集气装置+水喷淋吸收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下列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压延行业A级企业指标要求,硫酸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工业涂装行业A级企业指标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相关要求,氨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的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相应要求。 二、废水治理措施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杞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脱脂前水洗废水、脱脂水洗废水、钝化水洗废水和碱液喷淋废水经本次新建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碱煮废水、碱煮水洗废水、水喷淋废水和循环冷却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排入杞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反渗透浓水直接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 三、固废处理措施 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槽渣、废机油、含汞废UV灯管、废活性炭和化学药剂废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四、噪声处理措施 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并距离衰减后,本项目东、南、北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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