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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1环罚决字〔2024〕15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5-06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环罚决字〔202415

 

单位名称: 开封市世旗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1MA45QQAJ0M        

地址: 杞县葛岗镇产业园区                            

个人姓名: 李战武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221199603106518     

住址: 河南省杞县葛岗镇陈敏屯村前街西段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环保部督查帮扶组 2024  3  12 对开封市世旗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

2019年7月编制的开封市世旗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工业铝循环利用铝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26页)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787吨/年、二氧化硫0.35吨/年、氮氧化物2.205吨/年,批复环评时企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21年2月的开封市世旗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工业铝循环利用铝棒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7页)验收时总量核算结果: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吨/年、氮氧化物放量为0吨/年。

经查看(4.2国发平台)2023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中二氧化硫修正值为0.55763吨/年。超过了环评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35吨/年的要求。属于超总量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环评摘要页1份,2023年烟气排放在线报告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  4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1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  4 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414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超总量情况;判定标准:超总量 20%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总量因子数量;判定标准: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²+1²+2²+3²+1²+1²+1²],处罚金额(X):596286,代入公式:596286.00 = 100000.00+(1000000.00-100000.00 ) x [ ( 5/5 )²+(1²+1²+2²+3²+1²+1²+1²)/(5²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596286.00;

经研究,我局对开封市世旗铝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596286伍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30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