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10-17字号: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市区东京大道以南、工农路以西、华夏大道以北、九大街以东区域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祥符区和通许县、杞县、尉氏县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在用国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9月30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