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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解读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10-18字号: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2+26”通道城市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统一要求,市发布《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的通(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 通告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装配有发动机的施工移动机械、工业运输设备、农用机械和船泊等。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严重,减排地位日益凸显。一辆挖掘机工作一小时的颗粒物排放量相当于同等规模欧四卡车63辆的排放总量,其污染物排放水平远高于黄标车。据美国康明斯《非道路排放白皮书》披露,非道路移动机械每年排放的氮氧化合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颗粒物(PM)等有害物质的总量,几乎相当于美国公路用车辆发动机的年排放总量。我国每年1.6万吨柴油消耗中,有20%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但其排放量与全国柴油车排放总量相当。

非道路移动不用上牌照,不需要到相关机构备案登记;使用多采用租赁方式,流动性强,使用范围广,地点没有规律;型号种类多,保有量大,情况复杂,难于统计和分析,底数及分布难以摸清。长期以来,其污染排放处于监管空白。

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控制和治理,2011年3月1日,我国首次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四阶段限值及方法,其中第三阶段排放限值与我国柴油车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相当(柴油车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为黄标车)。2013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要求“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正式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提上了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省政府和市政府在先后发布的《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开封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在2016年的河南省蓝天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7年,国家十部委和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三、 《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市区禁用区范围为,东京大道以南、工农路以西、华夏大道以北、九大街以东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祥符区和通许县、杞县、尉氏县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划定

(二)确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次《通告》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确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农用机械和内陆船泊排放污染物管理暂不纳入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一是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是在用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予以维修。

三是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四是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按照要求《通告》将于自2017年9月底前发布。鉴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兼顾相关施工单位和工业企业落实要求需要一定的时间,故确定我市“禁用区”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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