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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教育基地 申报与管理办法(修订)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4-12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境教育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环境教育基地的指导管理,依据《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省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在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的指导下进行。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申报、考核验收、命名表彰等工作,省环保宣教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和教育局负责本辖区的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以及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推荐报送工作。

二、申报范围

下列类型的场所均可申报河南省环境教育基地:

(一)具备环境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

(二)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三)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测站、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等;

(四)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企业、场矿、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

(五)其他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生态环保教育示范工程。

三、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河南省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经被命名为省辖市、省直管县一级的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

(二)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讲解人员、环保专业队伍,指导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提供讲解服务和教学指导。讲解员要定期参加环保培训,熟悉业务,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

(三)环境教育工作已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内容、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和具体要求。

(四)具有适合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有资金保障和相关管理制度。面向公众开展环境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正常开放。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提出完整的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有固定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免费开放时间。通常情况下每年应接待社会公众达到1万人次以上。

(六)应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教育活动开始前应对社会公众进行现场安全和应急教育。

  (七)有固定的环境教育宣传栏、标语标牌、环保公益广告,积极订购配备环保书刊、影像资料,向公众发放环保知识手册,不定期地更新优化环境教育形式和内容。

四、申报程序

(一)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按照动员鼓励、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凡具备第三、第四条规定评选条件的“市环境教育基地”单位,可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推荐申报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省直管县参照执行)。

(二)环境教育基地逢单数年申报一次,申报年的12月至次年的3月接受申报,并于次年的上半年省环保厅和教育厅共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双数年的10月初至12月底向环保部、教育部推荐申报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三)对符合条件、拟命名为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河南省环境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奖牌。

五、管理要求

(一)被评定为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基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教育基地的功能作用,坚持开展灵活有效的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带动影响本地区环保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由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指导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当地的环境教育基地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被命名的省级环境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环保和教育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各省辖市、直管县环保和教育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

(四)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复审或者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内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管理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扶持和奖励。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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