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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22字号: |

开封市环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河南大学废气超标排放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6日,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校新校区三台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10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1947 mg/m3;20吨燃煤锅炉烟尘230.2 mg/m3,二氧化硫2378 mg/m3;另一台20吨燃煤锅炉烟尘99.5 mg/m3,二氧化硫3571 mg/m3,均超标排放,最高超过排放标准(400 mg/m3)7.92倍,该项目为报告书项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三、决定结果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700,000(柒拾万)元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  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照法律提取的证据有: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②调查询问笔录、③平面示意图、④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⑤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大学新校区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⑥监测报告、⑦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河南大学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河南大学10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20吨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另一台20吨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均超标排放,最高超过排放标准(400 mg/m3)7.92倍,该案70万罚款适当。

五、告知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