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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6-22字号: |

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上报案例,形成统一的案例体系。

第四条各县、区环局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一)典型的或者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二)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例;(三)跨区域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例;(四)行政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例;(六)取证、定性或者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例;(七)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第五条列入报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例,各执法机构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报送局政策法制科。报送案例以电子文档为主。

第六条市环保局对报送的案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筛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七条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将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与原指导性案例相抵触的;(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四)监督机关建议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具有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