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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31字号: |

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现就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承担排污权核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抵押、转让和处置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法定义务。

二、排污权定义

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每5年)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每5年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

 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排污量,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取得相应排污权,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自2016年4月1日,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所属排污单位向有征收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获取依据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颁发的条件。

需要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鼓楼区、龙亭区、禹王台区、顺河回族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市辖三县、祥符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辖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环境保护部门交纳。

六、排污权交易

所有排污单位在有偿获得排污权之前不得上市交易。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有关规则另行规定。

  七、其他事项

排污权有偿使用申报有关文书可到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www.kfhb.gov.cn)获取;

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咨询电话:0371-23158738。

八、本通告由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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