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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24字号: |

汴环文〔2018〕321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请你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860.2- 2018)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枝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 2018) 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市(或县区)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一、本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核发单位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封市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上述企业排污许可证由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上述企业排污许可证由所辖县(区)环境保护局核发。

三、做好国家和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衔接工作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860.2- 2018)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枝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 2018)要求,请你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在国家平台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编号的新的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四、严格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市、县环保部门将严格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对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科:王飒爽 

联系电话:23158738

电子邮箱:KFHBZL@126.COM

 

 

2018年7月23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编辑:总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