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6日
开封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确保完成《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总体要求,保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为引领,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站位全局,立足环保新常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坚持源头控制污染、水陆统筹共治、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重点流域河湖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为打造美丽开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出境河流惠济河睢县板桥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涡河通许邸阁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水质除氨氮浓度≤3.0mg/L外,其他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全市水环境安全。
三、工作任务
1.启动并完成饮用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为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2.继续推进饮用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六大工程建设。
①巩固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成果,加强水源保护设施管理和维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②结合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开展黑池清淤并逐步实施水源地扩容改造,增加有效库容,保障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③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项目,保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增加新的污染源。
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人民政府
④落实水源地周边村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工作机制,减轻农村生活污染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人民政府
⑤结合水源地周边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稳步推进饮用水源生态防护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人民政府
⑥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饮用水源地周边乡镇村庄发展规划,为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村庄迁村并居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加强饮用水环境监测,将县级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纳入监测范围,开展水质全指标监测。按照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我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从今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4.加强饮用水环境监管,严格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排查评估以及风险预警,强化水源保护区风险源的风险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源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确保饮用水安全。
5.完成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排查,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方案,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的封井方案,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 “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 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 “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八大重点污染行业
开展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八个重点污染行业排查,并进行专项治理,明确清洁生产改造的任务、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完成清洁生产改造任务的1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优化工业空间布局
河流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浆造纸、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推动东大化工、晋开一分公司、开封制药集团公司、隆兴化工、天地药业、华星化工等污染企业退出市区及城市周边,入区发展,集中治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环境准入
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新建项目要进入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发展,并严格控制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总量倍量消减置换,必须做到增产减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
强化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我市7个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全部进入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业污水逐步退出生活污水处理厂,重点督促市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杞县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杞县葛岗镇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增加收水量,提高运行负荷。将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负荷率列入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6.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按照《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和《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要求,加大对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天诚生化电子有限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严格落实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1.控源截污。城市河流整治工作是碧水工程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黄汴河上游、东护城上游、药厂河、化肥河、东干渠等市区河道,各县城内河道的截污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工业废水进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并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环境整治。全面落实《河南省省辖市重点河流水质达标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城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工作,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实施河岸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重点整治污染较重的马家河、药厂河、化肥河等城市河流。2016年优先保护开封西湖、黄汴河,努力改善龙亭湖、东护城河等河湖水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
3.清淤疏浚。把消除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水体黑臭现象作为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治理黄汴河(东京大道孙李唐-滨河路皮革厂桥)、东护城河(东京大道仁和屯-滨河路皮革厂桥)、东干渠(建设路-化肥河)、化肥河、惠济河(侯庄桥-文庄桥)、北郊沟(发源地-东京大道仁和屯)6条黑臭水体,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基本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4.调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力度,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建设完善市区生态水系工程。以保障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按照生态补水的要求,及时提闸放水,保障惠济河环境用水,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生态修复。合理布局河岸生态化植物群落,开展惠济河、马家河人工湿地建设试点,形成河岸、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发布城市河流环境信息。完善城市河流水环境监测体系、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制度和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公开制度,建立相应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河流整治情况和城市河流水质改善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四)推动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在城镇化推进工作中,各县、区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乡镇和环境敏感乡镇要优先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因人口聚集产生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市政管网,做到污水应收尽收,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重点结合一体化示范区快速发展,朱仙镇历史名镇复建,督促马家河污水处理、祥符区朱仙镇污水处理厂增加进水量,提高运行负荷。祥符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扩容建设的通许县污水处理厂要兼顾生活和工业污水收集,增加处理负荷。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能,尝试按照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1.5mg/l,开展新一轮提标升级改造。尽快启动开封市老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体化示范区运粮河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铁南区、东区和北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实现有效处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环境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2.控制种植业污染
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在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根据水环境需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水利局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碧水工程实施,制定碧水工程实施细则,将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确保碧水工程顺利推进、早见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各县、区政府实施本工作方案。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河流湖波环境风险管理、河流水质监测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河流水质动态监测,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河流水质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完善制度政策
1.建立水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确保各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减弱、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各县、区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排污过程,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不退化。因控制不力造成水环境质量退化的,市环保局对有关县、区实施区域限批、限产限排,直至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市政府否决该地2016年度政府环保目标,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超标河流所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惠济河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放量按照3倍支出许可预支增量;贾鲁河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放量分别按照2倍、3倍支出许可预支增量;涡河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放量分别按照2倍、1倍支出许可预支增量。
3.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时段,对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制措施,减少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水污染事件。
4.实施河流断面超标预警约谈制度。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地表水目标考核责任断面持续超标的,市政府或市环保局对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不整改、不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启动效能问责机制,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环境问题或事件的,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约谈次数同当地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并视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四)健全投入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增加对碧水工程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合理配置政府各项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碧水工程,确保碧水工程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流域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向河流水域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严格目标考核
对各县、区碧水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整治效果良好、水质改善明显的,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工程措施缓慢、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有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并实施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市环保局定期发布主要河流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附件:1.各县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目标
2.完成提标改造治理任务执行新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清单
3.需增加进水量增大处理负荷的污水处理厂清单
4.2016年新建污水处理厂清单
5.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需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1
各县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考核目标
责任单位 | 监控河流及 断面名称 | 污染物名称及断面水质标准 | ||
化学需氧量 (mg/L) | 氨氮(mg/L) | 其他因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
祥符区人民政府 | 惠济河开封县毕桥 | 55 | 10 | —— |
开封县汪屯桥排口 | 50 | 5 | —— | |
淤泥河杞县王庄 | 25 | 1 | —— | |
尉氏县人民政府 | 贾鲁河扶沟摆渡口 | 40 | 3 | V类 |
百邸沟尉氏石槽李 | 35 | 1.5 | Ⅳ类 | |
杞县人民政府 | 惠济河睢县板桥 | 40 | 2 | V类 |
小蒋河睢县长岗 | 40 | 2 | V类 | |
铁底河太康轩庄桥 | 40 | 2 | V类 | |
小温河郭河村桥 | 40 | 2 | V类 | |
淤泥河杞县老徐庄桥 | 25 | 1 | —— | |
通许县人民政府 | 涡河通许邸阁 | 30 | 1.5 | IV类 |
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马家河北支郑汴公路桥 | 50 | 8 | —— |
马家河西支1号公路桥 | 50 | 8 | —— | |
鼓楼区人民政府 | 马家河芦花岗桥 | 55 | 8 | —— |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 马家河马头村桥 | 60 | 10 | —— |
药厂河蓝天饭店 | 100 | 15 | —— | |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 化肥河皮屯桥 | 55 | 15 | —— |
附件2
完成提标改造治理任务执行新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清单
序号 | 县(区) | 污水处理厂名称 | 执行标准 | 规模 (万吨/日) | 责任单位 |
1 | 市属 | 开封市东区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排放限值≤5mg/L。 | 15 | 市城管局 |
2 | 市属 | 开封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排放限值≤5mg/L。 | 8 | 市城管局 |
3 | 祥符区 | 祥符区玮晖水务有限公司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排放限值≤5mg/L。 | 4 | 祥符区人民政府 |
4 | 杞县 | 杞县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排放限值≤5mg/L。 | 2.5 | 杞县人民政府 |
5 | 尉氏县 | 尉氏县建设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排放限值≤5mg/L。 | 2.5 | 尉氏县人民政府 |
6 | 通许县 | 通许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2.5 | 通许县人民政府 |
附件3
需增加进水量增大处理负荷的污水处理厂清单
序号 | 县(区) | 产业集聚区名称 | 建设规模 (万吨/日) | 实际处理量 (万吨/日) | 达到处理量 (万吨/日) | 有关要求 | 责任单位 |
1 | 市属 | 开封市东区污水处理厂 | 15 | 12 | 14 | 稳定运行 | 市城管局 |
2 | 市属 | 开封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 8 | 6 | 7 | 稳定运行 | 市城管局 |
3 | 示范区 | 开封新区马家河污水处理厂 | 10 | 3.5 | 6 | 稳定运行 | 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4 | 禹王台 | 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 2 | 0.7 | 1 | 稳定运行 |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
5 | 祥符区 | 祥符区玮晖水务有限公司 | 4 | 2.2 | 3.2 | 稳定运行 | 祥符区人民政府 |
6 | 祥符区 | 祥符区朱仙镇污水处理厂 | 0.5 | 0.1 | 0.2 | 阶段性验收 | 祥符区人民政府 |
7 | 杞县 | 杞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 2 | 0.2 | 1.2 | 阶段性验收 | 杞县人民政府 |
8 | 杞县 | 杞县葛岗镇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 | 1 | 0.3 | 0.4 | 阶段性验收 | 杞县人民政府 |
9 | 尉氏县 | 尉氏县产业集聚区 | 2.5 | 0.5 | 1.6 | 阶段性验收 | 尉氏县人民政府 |
10 | 尉氏县 | 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 1.5 | 0.1 | 0.2 | 阶段性验收 | 尉氏县人民政府 |
11 | 通许县 | 通许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4 | 2.2 | 3 | 阶段性验收 | 通许县人民政府 |
附件4
2016年新建污水处理厂清单
序号 | 产业集聚区名称 | 新建规模 (万吨/日) | 进度要求 | 责任单位 |
1 | 开封市老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 10 | 前期 | 市城管局 |
2 | 开封市运粮河污水处理厂 | 9 | 开工 | 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附件5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需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县(区) | 企 业 名 称 | 执行标准 |
1 | 市属 | 河南晋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2 | 市属 |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工程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3 | 市属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4 | 顺河区 | 开封市天诚生化电子有限公司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5 | 祥符区 | 河南晋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6 | 祥符区 | 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 |
7 | 尉氏县 | 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 |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 |
8 | 尉氏县 | 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 |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 |
9 | 尉氏县 | 尉氏县金城皮革有限公司 |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08-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