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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11-13字号: |

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机关相关科室:


扎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按照《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将组织开展2018-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排查、深度治理工业炉窑。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兰考县应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治理方案)。

二、时间安排

2018101日至2019228

二、内容及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101日至31日)

2018101日起,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以建材、化工、有色再生等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列入污染源普查且排放氮氧化物的企业全面筛查,于201810月底前建立开封市工业炉窑管理全口径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工业炉窑管理全口径清单应于115日前报市环境攻坚办。

在工作中,应对照开封市工业炉窑管理全口径清单,注意核对发现未纳入的工业炉窑。将发现的未纳入管理全口径清单的工业炉窑信息推送给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8115-1231日)

1.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

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通过严格执法监管,加大淘汰力度。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燃煤工业煤气发生炉应于20181031日前完成淘汰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2018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对不能按时淘汰的,依据20178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中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8104号)规定的拆除期限,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1)开展工业炉窑达标治理。全面开展工业窑炉达标治理。重点检查整治燃煤工业窑炉及建材(含砖瓦窑)、铸造和有色再生等重点行业工业窑炉。其中,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含已经发布尚未执行)的,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整改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无行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06-2015)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按照环保部等12部委局和北京、河南等6省(直辖市)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遍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加严到300毫克/立方米;全市所有砖瓦企业治理应于20181231日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各县区环保(分)局应按照行政管辖区域对本辖区企业治理情况进行核查认定。确认治理任务完成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是有资质的社会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有组织排放口测报告,或者连续一个月稳定达标排放的在线监控数据,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厂界无组织排放达标监测报告(厂界相交,无组织排放互相影响、确不具备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砖瓦企业的企业,辖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表23《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派放控制要求》规定严格现场核查,并出具有执法人员签字的现场核查认定报告);二是通过具有监管权的辖区和环保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砖瓦企业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需按时完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联网。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自20191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错峰生产企业在错峰停产期间,应加快推进达标整治和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错峰结束,必须按要求确认治理任务完成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2)开展工业窑炉治理执法检查。加强对工业窑炉的日常监督巡查,禁止窑炉掺烧高硫石油焦。高炉煤气按照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实施精脱硫改造。规范窑炉污染治理行为,对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由县(分)局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抄报市局大气科,全面开展监督性手工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按照可行技术路线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治理羡慕建成应尽快开展自行验收。恢复生产后,辖区环保部门应视情况进行监督性抽检,对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报经政府依法实施停业、关闭。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11-228日)

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淘汰的窑炉,按照切断电源、设施主体拆除或破坏、不具备复用条件为标准,检查是否淘汰到位;对清洁能源替代的窑炉,按照原燃煤窑炉拆除、新能源窑炉启用标准检查是否替代到位;对完成深度治理的窑炉,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应重点检查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和是否存在停运治理设施和加装烟气旁路偷排、直排情况;对治理任务未完成企业,检查其停产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特别是以夜间生产逃避监管行为。

四、开展全面督导检查

为确保工作落实,市局将组织两个督导检查组,于1116起,全程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县区、分局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窑炉企业的百分之三十。重点检查工业窑炉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废气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情况,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运输封闭储存情况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市督导检查组将依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燃煤工业窑炉及建材、铸造、有色再生和砖瓦窑等重点行业工业窑炉,以及其他重点窑炉实施现场监测。对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顶格处罚。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五、责任分工

专项行动由市局大气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各县区和环保(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辖区落实。市局大气科具体负责方案制定、活动组织、协调调度、现场督导和总结上报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执法检查并组织县区环保(分)局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各县区和环保(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落实本辖区窑炉企业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以及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工作。

 

 

联系人:王新胜

联系电话:23150802

电子邮箱:kfsdqk@163.com

 

附件:

1.开封市工业窑炉督导检查小组名单

2.开封市工业窑炉达标排放执法检查汇总表

 

20181029日


汴环文〔2018〕521号 开封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炉窑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doc


编辑:大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