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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保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11-15字号: |

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机关相关科室:

扎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按照《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将组织开展2018-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以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加强源头控制,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审核和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实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大幅度减排

二、时间安排

2018101日至2019331

三、内容及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101日至31日)

2018101日起,与开封市大气源排放清单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挥发性有机物使用和排放情况。201810月底前建立开封市重点行业(加油站另列)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全口径清单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清单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8115-1231日)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奇瑞汽车喷涂车间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1.加强源头控制。

1)即日起,不在审批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责任分工:审批牵头推进,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2)开展企业在用涂料、漆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执法检查。对有涉喷涂工序企业(含汽车4S店)使用涂料、漆料开展全面检查。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升。可以采用核对真实涂料进货单、采购合同和涂料出厂质量报告中标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作为判定依据,一可采用其他有效核查手段,包括现场取证送交质检部门检测判定。201911日起,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工业涂装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严厉查处。

各县区环保(分)局应建立重点企业涂料和有机溶液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工作台帐和执法检查台帐,详细记录各企业涂料和有机溶液的用量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报市局大气科和环境监察支队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2.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1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全口径清单。开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全口径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无组织排放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1115日前,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理全口径清单。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2)无组织排放控制执法检查。

开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全口径清单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附件)开展全方位无组织排放执法检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情况,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情况。重点检查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实际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各县区环保(分)局应建立执法检查工作台帐,详细记录企业各无组织排放环节治理情况,并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局大气科

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及时报告市局大气科纳入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责任分工:大气科、环境监察支队牵头推进,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3)开展无组织排放改造深度治理

对于纳入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的企业并在201812月底前,按照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201911日起,未按照要求完成治理的,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4)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2018年未开展LDAR的化工企业,应于20181120日起启动LDAR工作,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已经开展工作的企业,应按以上要求健全台帐记录。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5)要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发放环节,落实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新扩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执行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责任分工:审批科、总量科按照职责牵头推进,大气科、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3.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201810月底前,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检查企业治理技术路线和实际处理效率,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帐

各县区(分)局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台帐,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建立整改台帐,并于每周周五16时将检查台帐和整改台帐报市局大气科。并督促企业于20181231日前完成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无行业挥发性排放标准未达到《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荐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及时联合市工信委,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4.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2019331日前,辖区内加油站检查频次不得少于1次。市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随机检测抽检,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予以。

责任分工:大气科牵头推进,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11-228日)

组织开展“回头看”,建立起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在检查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收集情况,集中处理情况的同时,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台账建立情况,包括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对治理任务未完成企业,检查其停产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特别是以夜间生产逃避监管行为。

责任分工: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保(分)局落实

四、开展全面督导检查

为确保工作落实,市局将组织两个督导检查组,于1116起,全程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县区、分局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百分之三十。重点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市督导检查组将依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重点企业实施现场监测。对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联系人:王文灿

联系电话:23150802

电子邮箱:kfsdqk@163.com

 

附件:

1.开封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督导检查小组名单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3.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执法检查工作台帐

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清单

5.挥发性有机物全口径管理清单

 

2018119



附件1

 

2018年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督导

检查小组名单

 

第一督导检查组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斌

副组长:市环境监察副支队长  韩俊涛

 员:监察支队排污管理科   张红

市环境攻坚办大气部调度一组组长  张进

市局大气污染防治科    王文灿

环境攻坚办大气部调度一组   朱星宇

          

第二督导检查组

 长: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秀明

副组长:市环保局大气科科长  杨静波

 员:市局大气污染防治科  王文灿

监察支队排污管理科   黄运福

环境攻坚办大气部调度一组   王超


附件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收集处理。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已经开展工作的企业,应按以上要求健全台帐记录。

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标准: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标准。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附件1.开封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督导检查小组名单.docx

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ocx

附件3.开封市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执法检查工作台帐.xlsx

附件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清单.xls

附件5.挥发性有机物全口径管理清单.xlsx


编辑:大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