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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