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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汴政办〔2015〕10号):市环保局负责核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7【292】号)第九条: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行分级审核。省环节保护部门负责火电、钢铁、水泥(不含粉磨站)、玻璃,以及化学需氧量或氨氮一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20吨/年的造纸、印染、化工的建设项目,国家审批或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除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外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生活类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负责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初审。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