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品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