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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农村环保科、辐射环境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