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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的备案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辐射环境管理科
实施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