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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辐射科、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