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监察支队、监控中心、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环境监测资格;无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一)不执行国家或本省颁布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的;(二)环境监测机构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出环境监测数据的;(三)未获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或超越合格证规定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出环境监测数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断面)的。”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