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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已发排污许可证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4-02字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已发排污许可证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排污企业

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部令 4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环境监测方案通知》(汴环文202042)、《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通知》(汴环文202073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除登记类行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装置比对监测工作,按要求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二、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除登记类行业)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发证单位自行监测及数据公布情况、委托监测情况、原始记录台账、监测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9号前将本辖区内发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报告报送市局综合科,市局统一汇总后20号上报省厅。工作重点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及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行业为主,其次各分局也要做好发证行业里简化管理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坚决杜绝监测过程中出现缺项漏项、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

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新增排污单位,把新增后排污单位登陆账号密码,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统一整理转发各辖区企业。县区及企业如果对系统使用存在疑问无法解决的,可在平台系统主页的“帮助中心”自行查看或联系平台公司的技术人员。同时,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今后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已核发过排污许可证且已经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中联网的单位及今后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除登记类行业)应按所属行业类型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技术规范中指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开展自行监测。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除登记类行业)于取证后3个月内必须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联网。若个别单位没有可参照的行业监测技术规范,则统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执行。2020年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如果暂时有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则统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对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故意延报监测信息结果,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予以公告。

六、“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属于国家新平台,原省下平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http://222.143.24.250:97)为原国控企业登陆信息公开系统,目前仍在运行考核中,省厅给予答复目前尚未停用,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仍需督促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中原有的老国控企业做好信息公开。

七、对未按时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单位,导致平台中自行监测方案完善率、联网率、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落后的企业和县区定期进行通报。

 

                                                             2020年4月2日


编辑:规划监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