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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5-27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09

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9428303XT

法定代表人:王玉涛

住所:杞县城东十里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阀门损坏,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2、赵保章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徐惠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4、王玉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赵保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徐惠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8、现场检查照片…………………………………………1份2张

9、关于《杞县远洋铝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2万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页

我局于20203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0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8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