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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5-27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15

范存敬(杞县鑫星加油站):

性别:女,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71年1月24日

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01248824                        

住址河南省杞县城关镇北关大街西二巷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范存敬负责的杞县鑫星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已安装二次油气回收系统,但3把汽油加油枪不是油气回收系统配套枪,集气罩起不到收集作用,油气回收装置不能保持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范存敬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3张。

我局于20205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1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