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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法>实施贯彻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02字号: |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减少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全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法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法>实施贯彻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落实各项措施。

 

                                                         2020年6月2日

 

 

         

    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法》实施贯彻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依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并开展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针对我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照《土壤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企业管理办法》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特制定本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纳入开封市2020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二、检查重点

结合《土壤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督促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汴环文〔2019〕278号)有关要求,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是否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是否按照要求通过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进行公示,并建立企业自测和信息发布的长效机制;

3.是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是否存在超标排放铬、镉、汞、砷、铅、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是否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4.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并如实记录排查情况并建立排查台账;

5.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送制度,并报所在地县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6.拟开展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工作安排

本次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专项检查,采取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查与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自查阶段、抽查阶段、整改总结阶段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县区自查,6月2日18日。各县区对本辖区内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逐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并于6月19日之前将检查记录表报送市局土壤科邮箱,kftrb2016@126.com。

2.抽查阶段,6月20日24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区上报检查结果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作为当月土攻坚月打分依据。抽查方式及安排另行通知。

3.整改总结阶段,6月28日7月10日。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县区自查及市局抽查反馈问题情况,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并后督察检查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总结及最终整改情况上报市局土壤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请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梳理日常监管工作,查漏补缺,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法,注重成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围绕检查重点,严格执法,重点监管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按照《土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检查过程中应注重总结经验,既要找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要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附件:

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专项检查记录表.docx

汴环文【2020】150号-开封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法》实施贯彻专项检查实施方案.pdf

 


编辑:土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