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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20)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05字号: |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20)第33号

当事人:河南省普豫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3XA5EP4E

法定代表人:张潘

地址: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东侧26号

一、违法事实

2020年 5月28日通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普豫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挤出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 )收集处理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未使用。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

2.现场照片2张;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通许县环保局于2020年6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20)第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5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