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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20】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16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字〔20203

开封市宝琳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5979818U(1-1)

法定代表人李传威

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21号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焚烧垃圾。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20203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责改2020)第032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9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