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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禹)环罚决字〔2020〕第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08字号: |

文章正文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禹王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禹)环罚决字〔2020〕第7号

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5253T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镇     

一、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9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禹王台分局人员对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有暂不使用的高盐废水60桶露天堆放,每桶高盐废水约200公斤;厂区地势较低,废水无法外排,存于应急事故池,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1页);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

现场照片(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高盐废水露天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元30,000(叁万)罚款。针对你公司“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停产整治;2、处以人民币元30,000(叁万)罚款。

以上两项合并,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产整治;

2、处人民币60,000(陆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8610157400000165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8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