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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0〕第00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2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20〕第003

 

开封华盟置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634643(1-1)

地址:开封市西环路北段天河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乐

2020年4月7日晚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你(单位)整夜施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天河湾五期工程打桩,经调查你(单位)施工情况并未进行报备,又采取任何减噪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影响。4月10日,你(单位)提供了天河湾一、二期相关环评手续,缺失三、四、五期工程的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24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委托书原件(共1份1页)

5、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1份1页);

6、责令改正决定书(共1份2页);

7、环保举报受理单(共1份1页);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1份2页);

9、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二期的批复(1份4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噪声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未批先建处以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4 23 


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