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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0〕第004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23字号: |

开封市金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77601804W

地址: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三道堤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艳坤

2020年4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物料车间没有密闭,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比较严重,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页);

6、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份2页);

7、委托书(共1份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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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