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0〕第 005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2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20〕第 005

 

开封市煕辉商砼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5LR9G55

地址:开封市龙亭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义

2020416,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地面积尘较多,车间东侧黄土裸露,物料未完全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3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3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1页);

4、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1页)

5、现场检查照片(共12页);

6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2页);

7、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12页);

8、送达回证(22页);

9、租赁协议(11页);

10、监测报告(14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和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5 5


编辑:龙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