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环罚决字〔2020〕第 006 号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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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珠海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经群众多次举报富利建设集团有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保利城一期工程夜间施工,未采取任何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噪声污染较严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20年4月18日晚间22点多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物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3页);
2.调查询问笔录 (共1份2页);
3.视听光盘一张(共1份1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共1份1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共1份1页);
6.委托书 (共1份1页);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共1份1页);
8.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汴龙环罚责改〔2020〕第0420-01号)。(共1份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