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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开封市建成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6-23字号: |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成品油业主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油气回收防治工作成效,防治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26号)要求,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自6月15日至7月15日再次在全开展为期1个月的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河南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9〕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汴环文〔2020〕84号)工作成效,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梳理辖区内汽油储油库和城市建成区(不含县(祥符区)下同)内汽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清单,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有效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同时不断提升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油气回收治理电子台账动态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扎实基础。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检测

1.完善台账(6月15日至6月18日)

生态环境部门与商务部门全面梳理城市建成区内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数量,进一步完善电子台账清单。

2.检查检测(6月19日至7月13日)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建成区内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性检查、检测,实现全覆盖。对2020年开展过省、市级年度抽测的企业可以不再检测。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豫环文〔2019〕109号文件要求,对企业环保手续、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季度性自检报告或记录、装卸油过程、加油过程规范操作以及卸油区视频监控进行检查,并填写油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

对现场检查检测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环保手续不全的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二)开展错峰装卸油,鼓励夜间加油。

持续的高温和强日照天气会加剧大气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为减少高温天气油品装卸过程VOCS排放,有效降低臭氧污染影响,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日17点至次日7时,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或明显的油气排放现象,鼓励商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引导群众夜间加油,减少白天加油时汽油挥发排放。

三)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切实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储油库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过程监管,做好收发油过程油气收集和处理装置运行情况的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对仍采用上装方式的发油平台,暂停发油并进行改造或焊死上装发油鹤管接头;对具有旁路的油气处理装置,焊死或取消旁路管道。

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卸油过程规范操作油气回收系统,能够将加油站产生的油气回收收集到汽车的油罐并密闭保存送到储油库进行有效回收处理,任何情况下,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浸没式底部装卸油方式,采取密闭等措施减少运输过程油气排放。

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回收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卸油、储油和加油时应正确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取消人工量油操作(或人工量油比对频次不得大于1次/月),将未安装压力/真空阀(P/V阀)的汽油排放管焊死。

储油库、加油站经营业主应在经营过程中对使用的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管,拒绝未按相关环保标准要求进行年检的油罐车进场作业,并留存所使用油罐车的定期油气回收检测报告,以备检查。

四)强化排污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市建成区油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行监管力度,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要做好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定期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鼓励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系统、加大检测频次等保证油气回收治理系统的稳定达标运行,切实担负起油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参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对储油库、加油站的检查要点填写自检报告,季度自检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是控制夏季VOCs治理的有力抓手,也是降低臭氧污染影响,有效减排大气污染物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统一思想,迅速行动,主动出击,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保手续不全,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特点完善机制,对辖区范围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建立完整油气回收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等问题,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

三)扩大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油气回收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油气泄漏挥发带来的健康危害、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公布油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油气回收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公开曝光违法排放油气污染物企业名单,把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整理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填写专项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形成工作总结,于7月16日前报市污染防 治攻坚办。

 

联系人:张传虎、李栋

联系电话:0371-23623118

报送邮箱:kfsydyk@163.com

 

 

附件:

1.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表

2.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检查汇总表

                                   

                                2020年6月15

汴环攻坚办【2020】146号,关于开展开封市建成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pdf


编辑:移动源污染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