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20〕6号
单位名称:开封晋开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79192409X7
法定代表人:孙耀
地址:开封市新宋路(晋开公司院内综合楼)
一、违法行为
2020年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圆织、裁缝、拉丝正在生产,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排。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3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