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30号
杞县鸿鑫农副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44HD09W(1-1)
地址:杞县沙沃乡沙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鸿鑫农副产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陈秀峰身份证1份1页;
4、张运强身份证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开展污染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7、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普查筛选工作的通知;
8、现场检查照片1份2张;
9、杞县鸿鑫农副产品加工厂委托书1份1页;
10、关于《杞县鸿鑫农副产品加工厂脱水蔬菜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1页.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0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银行机构码:1603224000;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00000005949400324012)。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