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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7-23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35

开封市乐霖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E8764B

地址:杞县湖岗乡王士章村北

法定代表人:安友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开封市乐霖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中产生的锯沫堆放在厂区空地,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

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张

4、安友超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共1份2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207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2),告知你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2)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2020年5月21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3、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银行机构码:1603224000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00000005949400324012)。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3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