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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7-24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36

杞县紫薪预制构件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65RXHX1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乡五里河村南老消防队东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铜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紫薪预制构件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

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张

4、杨铜军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20207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3),告知你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33)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银行机构码:1603224000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00000005949400324012)。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4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