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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20】10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8-12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字〔202010

开封市宝印预应力设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E2RU3N(1—1)

法定代表人石宝胤

地址开封市民营工业园区远征电机有限公司院内

一、违法行为

   鼓楼环保分局20207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固废暂存处“三防”措施做得不到位,且有部分铁屑在固废暂存处外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20207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责改2020〕第072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贮存量 10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727   


编辑:鼓楼分局